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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推动本市无偿献血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上海市献血条例》、《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和“无偿献血促进奖”条件的个人与单位,可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的无偿献血者,同时由市红十字会授予“上海市红十字荣誉会员”称号,颁发证书、证章。

第三条 本市设立“白玉兰无偿献血奖杯”、“无偿献血纪念奖”、“无偿献血促进奖”。

第四条 上海市“白玉兰无偿献血奖杯”,奖励无偿献血达五十次的无偿献血者,同时由上海市红十字会颁发会长亲笔签署的上海市白玉兰无偿献血奖证书。

第五条 上海市“无偿献血纪念奖”,奖励无偿献血达五次的无偿献血者。

第六条 献血量的计算以全血200毫升按1次、400毫升按2次计算;成分血每一个机采单位按4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及《上海市献血条例》颁布前无偿献血次数可累加计算。

第七条 上海市“无偿献血促进奖”,用于奖励:

一、一次捐款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物资,用于发展无偿献血事业的单位或个人;

二、在无偿献血的组织、临床用血新技术研究和推广、采供血等工作中作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三、为推动本市无偿献血工作,长期提供公益性服务、宣传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由市卫生局、市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组成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审小组”,负责对申报评奖材料进行审核、评定。

第九条 上海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会每两年举行一次,表彰“白玉兰无偿献血奖杯”获得者、“上海市无偿献血促进奖”获得者。

“上海市无偿献血纪念奖”获得者经本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审小组通过后,委托各区(县)人民政府、红十字会进行表彰。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包托外省市、华侨、港澳台以及外籍在沪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本办法表彰的各类奖项的荣誉奖励,个人获奖殊荣供其他部门参考。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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