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员执行公务是政府行为的具体体现,其个人行为直接构成卫生行政执法的公众形象,为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我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公务行为,依据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员行为规范》的规定,特制订本规范。
一、“六要”
1、着装要整洁,戴帽端正,扣好衣扣、领扣,按规定佩戴帽微和胸章;
2、仪表端庄,男同志不留长发、蓄须;女同志不浓妆艳抹,不戴耳环和耳坠;
3、举止要大方。不搭肩,不挽臂,不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内,行走时不左右摇晃,站立时不斜靠,入坐后不抖动;不以手掩口窃窃私语;不大声喧哗、叫嚷,不吸烟;
4、语言要规范。礼貌用语,不说粗话、脏话;
5、态度要和蔼。必须增强服务意识,做到文明执法;
6、作风要严谨。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执法,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做到依法管理。
二、“六不”
1、不利用职权获取各种利益或方便;
2、不在服务相对人单位用餐,购买商品或有关产品;
3、不在服务相对人单位兼职,担任顾问以及其他有报酬的职务;
4、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将本人或家属的家庭地址告知服务相对人;
5、不得参加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活动;
6、不接受服务相对人礼品、礼金和借用通讯、交通工具等。
三、“八不准”
1、不参加由服务相对人安排的宴请、娱乐和休闲等非公务活动;
2、不接受服务相对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
3、不向服务相对人报销任何费用;
4、不利用监督员身份和单位名义在服务相对人处进行各种消费;
5、不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家属、亲戚、好友谋取 私利;
6、不向服务相对人借用、试用其产品或财物;
7、不泄露服务相对人有关生产和经营情况的商业机密和技术资料;
8、不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或刁难举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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