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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为了加强对卫生执法的监督,提高卫生执法水平,保障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保证本区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全面开展,根据《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卫生行政执法监督,是指青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对自身及各镇卫生院(所)的执法检查工作进行法制监督的活动。

第二条   青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督查小组负责本所和镇卫生院(所)的执法监督。青浦区卫生局负责对本所的执法监督。

第三条   卫生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依法、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所督查小组应当会同有关执法科室做好卫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制培训和考核。

2、督查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对服务相对人设定义务的管理规范)。

3、审核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4、督促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

5、承担对违反卫生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调查处理工作。

6、承担本机关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7、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或科室反馈。

8、做好卫生行政执法督查情况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督查小组应当加强对执法工作的日常监督,及时纠正卫生执法中的违法,不当和不作为行为。

监督小组履行执法监督职责时,被监督科室予以配合。

第五条   执法监督的范围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

3、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4、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5、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六条   卫生行政主体的资格,管理权限等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七条   督查小组通过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等发现执法行为违法的,应当及时反馈给相关执法科室,相关执法科室应当及时整改,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第八条   执法科室应当正确实施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并及时反馈实施情况。

第九条   执法科室应当按有关规定统计卫生执法情况,并报法制科,法制科应按规定及时填写有关统计报表,并按规定汇总后上报区卫生局。

第十条   本所实行卫生执法人员上岗前法制培训、考核制度,卫生执法人员上岗前须经考试合格,由卫生行政机关聘任后方能申领卫生执法证件,从事卫生执法工作。

第十一条   法制科应当做好在岗卫生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工作,并组织卫生执法人员全市的法律知识考试。

第十二条    执法科室应当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管理。健全本科室内部执法监督的有关制度,认真做好自我监督工作。

本所应当自觉接受人大、政府、卫生局和社会监督,对涉及行政违法行为的举报、申诉、投诉等应当及时查处。

第十三条    在执法监督中发现被监督科室违法的,督查小组可以向其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被监督科室收到《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后,应当迅速落实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将结果报督查小组。

在执法监督中发现执法人员违法的,本所可按《青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以及本市和本区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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